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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 2004-12-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4]75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6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更好地满足离休干部医疗需求,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现对《试行办法》的实施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增加定点医院。省直离休干部可在吉大一院、吉大二院、中日联谊医院、省医院、省中医院、省医院南区和解放军第二○八医院中自主选择一所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普通离休干部自2005年1月1日起也可选择吉大一院(普诊)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经选择,一个年度内不再变动。 
  二、建立省直离休干部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定省直离休干部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定点医院所发生的离休干部患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应用人体置换材料和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等疾病的诊疗情况,根据省直离休干部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下年初按比例一次性补助给各定点医院。 
  三、各定点医院年初以现金形式向离休干部本人在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额度内一次性预付个人医疗费3000元。离休干部只能在所选择的定点医院持个人医疗卡就医,并先使用现金付费,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计入个人医疗卡。年度内个人医疗卡累计额度达到3000元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定点医院在统筹经费中支付。个人医疗费年度内结余归己,并同时视为定点医院结余。离休干部未经所选择的定点医院批准而在其他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个人医疗卡。 
  四、定点医院要设立单独的离休干部综合疗区或门诊,建立职责明确、协调有序、服务优良、管理严格的临床科室管理运行机制,将科室经济效益与离休干部医疗费收支情况脱钩,并相应完善会诊制度。各定点医院要为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医疗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指导离休干部的门诊就医、住院治疗和院内会诊以及家庭病房等各项医疗活动。 
  五、离休干部使用的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定点医院联合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确保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离休干部使用植入器官、材料价格超过统一招标采购确定的品种价格的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承担。 
  六、建立省直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考核激励机制。省财政部门每年筹集一定额度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奖励执行省直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工作优秀的定点医院。具体奖励方案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据对各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考核情况,结合离休干部的满意程度,提出奖励方案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委老干部局审定后实施。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委老干部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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