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三日《关于撤销文昌县设立文昌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文昌县,设立文昌市(县级),以原文昌县的行政区域为文昌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