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军字第0940040187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五日教育部台军字第0940040187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九十四年五月五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规范军训教官专兼职兼课事宜,特订定本规定。
二、军训教官之兼任职务或工作,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与学校军训或与学务(训辅)工作无关。
三、军训教官兼课教授课程以国防通识相关课程为原则。但已具有其它课程之教师证书者,经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高中职校向直辖市政府教育局、本部中部办公室申请,大专院校向本部军训处申请)核准后,得教授国防通识以外之课程。
四、军训教官兼课人员应经服务学校同意后,函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在办公时间内兼课者,其兼课时数每周并计不得超过四小时,并应依请假规定办理;公余时间之兼课,不得影响军训本职工作之遂行。
进修学位及学分班中之军训教官,不得兼课。
五、兼课人数以学校或单位军训教官员额四分之一为原则。但军训教官数为三人以下学校,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得有一人兼课。
六、各级军训主管负责督导,所属违反规定,应负连带责任。
七、依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护理教师资格遴选派任迁调办法规定介派至学校之护理教师,比照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