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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石油公司换油票时收取费用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7 生效日期: 1999-04-07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计办价检(1999)237号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青岛市石油总公司在换油票时收取费用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青价函[199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成品油属于政府指导价商品,《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明确规定:“石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要严格按照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的价格销售”。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依据国家规定的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确定的零售价之外加收任何费用均属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青岛市石油总公司在换油票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法》第 三十九 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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