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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制药三厂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2 生效日期: 1999-02-10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计办价格(1999)7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哈尔滨制药三厂通过GMP达标部分药品申请单独定价的请示》(黑价工字[1998]1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哈尔滨制药三厂(已通过原国家医药管理局GMP达标验收)生产的头孢哌酮钠、头孢拉定、头孢唑啉钠等3种药品的价格暂按我委《关于审定公布达到GMP标准的华北制药集团北元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生产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8]528号)规定执行,即:
  (一)头孢哌酮钠冻干粉针,规格为每支0.5克,含税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分别为每支10.64元、12.76元和14.70元;规格为每支1克,含税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分别为每支21.10元、25.32元和29.10元。
  (二)头孢拉定(碳氨酸),规格为每支0.5克,含税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分别为每支6元、7.20元和8.35元。
  (三)头孢唑啉钠粉针,规格为每支0.5克,含税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分别为每支4.84元、5.81元和6.80元。

  二、上述价格自1999年2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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