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12-11 生效日期: 1998-12-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计价格[1998]2528号
发布文号: 计价格[1998]252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审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技监局认函(1998)41号)收悉。为保证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授权的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开展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可向申请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收取认可费。

  二、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属于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社团机构,其支出完全通过收费补偿。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核定为:
  (一)申请费:1000元;
  (二)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
  (三)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
  (四)监督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
  (五)年金:按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每年认证收费额的3%计收。

  三、认可收费项目中的评审费和监督评审费涉及的人日数,为对认证机构评审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天数),具体由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规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后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收费,仍按计价费(1997)692号文件执行。
  对既从事产品质量认证又从事质量体系认证的同一认证机构,不得重复收取评审费和监督评审费。

  六、上述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