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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审计厅:
你厅关于粮食清查审计中法规适用问题请示的函(晋审法(1998)250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7)财法字52号)第十二条第四项“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怃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中,不包括粮油政策性补贴资金。
二、此次粮食清查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不发审计通知书,不作处理决定,也不再进行处罚,只是要求有关单位归还挪用的贷款和补贴资金。若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应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