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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及各地联社登记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28 生效日期: 1990-12-28
发布部门: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发布文号: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你社一九九○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咨询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及各地联社登记问题的函”((90)总社字第14号)收悉。经研究认为: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是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社组成的集体经济联合组织,是负有领导和服务双重职能的政社合署办公的机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及各级联社目前不宜作为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和接受管理。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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