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答复河北省地矿局对征收中央直属矿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2-26 生效日期: 1993-02-26
发布部门: 地质矿产部
发布文号:
河北省地矿局:
  你局(1993)冀地综便字7号函收悉,现就请示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这是《矿产资源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由于《矿产资源法》公布已近七年了,在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没有出台前,一些省(区、市)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授权,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原则颁布、实施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对于落实《矿产资源法》,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有权益是很有利的。省(区、市)人大或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机关,只要他们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同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不相抵触,任何经济形式的采矿者都应该遵守,各级行政机关也有责任维护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严肃性。但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公布、实施后,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与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按行政法规的规定作相应的修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