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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直属事业周转金的几项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5-24 生效日期: 1989-05-24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民政部直属事业周转金的几项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照此试行。
  
  一、为充分发挥民政事业资金效益,扶持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和从事有经济效益的事业项目,特制定本规定。
  二、民政部直属事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支持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发展的国家财政资金,是中央级民政事业经费的组成部分。周转金采用有偿使用办法。

  三、周转金来源:
  1.从财政部文教司拨入(或借入)的资金。
  2.从事业费包干结余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中拨入的资金。
  3.从当年事业费预算安排无偿改有偿的资金。
  4.预算外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5.直属单位上交部主管部门的盈利中安排作周转金的资金。
  6.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
  7.其他用于周转金的资金。

  四、周转金借用范围:
  1.解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
  2.扶持有条件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但资金短缺的事业单位。
  3.扶持全额或差额管理事业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或副业生产资金的短缺。
  4.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解决更新改造和购置不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大型设备。
  5.解决事业单位开办有收益项目的临时资金的短缺。

  五、借用周转金应具备的条件:
  1.借用周转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经过充分论证,预计可以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2.申请借用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能力。
  3.申请借用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
  1.凡符合借用周转金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借用周转金。单位上报项目经综合计划司核定同意后,以经济合同形式实施。由借款单位与综合计划司按附表要求签定合同。合同签定后再行拨款。
  2.周转金借用期一般为一年,少数周期长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最长不超过三年。
  3.借用周转金按借款总额和年限收取资金占用费,一年归还的收1%,二年归还的2%,三年归还的收3%。
  4.借用周转金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归还。逾期不归还者,应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息的逾期资金占用费;逾期半年以上仍不归还者,综合计划司可以从当年应拨经费中扣还。
  5.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在还款时一次付清。
  6.收回的周转金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由综合计划司存入周转金帐户继续使用。

  七、周转金管理:
  1.周转金由综合计划司统一管理,具体经办借出和收回手续。
  2.综合计划司应经常检查借用周转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到期应发出催还通知。对借款到期未归还或违背合同规定使用、转借他人的,按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3.各单位应对借入的周转金设立专帐,记录周转金的使用、归还并考核效益。

  八、本规定由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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