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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经营前验收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3 生效日期: 2004-12-23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琼发改收费[2004]2076号
万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万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个体药品经营零售店收取“药品经营前验收”费问题的请示》(万发改[2004]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药品经营前验收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前验收是指药品经营企业开业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前验收工作,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店经营前验收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向药品经营企业收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外,还收取药品经营前验收费。因此,你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能对新开业的药品零售企业收取药品经营前验收费,每个药店收费250元。除此之外,不得对其它的药品经营企业收取药品经营前验收费。 
  二、万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取药品经营前验收费。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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