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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西兰产食用马铃薯输入检疫处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5 生效日期: 2005-01-1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防检四字第0931490586号
      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防检四字第093149058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起实施

一、自纽西兰输入食用马铃薯,除依植物防疫检疫法与其施行细则及中华民国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办理外,依本要点办理。

二、指定生产点设置条件

(一)指定生产点应由纽西兰农林部登记核可。

(二)纽西兰农林部或其授权机构应于马铃薯种植前,在每个生产点范围内选取100个小点,生产点面积若超过10公顷,则选取200个小点,每个小点取4-5毫升土壤样品,送交纽西兰农林部核可之实验室进行线虫检测,确认未存在黄金线虫。

(三)指定生产点经纽西兰农林部审查核可后应发给指定代号。

(四)指定生产点应明确界定范围,可与其它生产地明显区别;其地点、界定区域及面积应标示于地图上,并由纽西兰农林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查核。

三、指定生产点之作业

(一)指定生产点使用之种薯应产自黄金线虫及马铃薯癌肿病非疫区,并经纽西兰马铃薯种薯验证机构证明无罹染上述病害。该种薯之母本应符合纽西兰相关规定,并保存纪录备查。

(二)生产者应于栽培期间针对我国关切之管制有害生物进行管理及防治。

(三)生产者应建立生产日志,包括栽培品种、栽种日期、数量及病虫害防治作业,并由纽西兰农林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查核。

(四)作业机具及运输工具如来自非黄金线虫及马铃薯癌肿病非疫生产点,则须清洗干净,以确保未受黄金线虫及马铃薯癌肿病菌污染。该作业机具或运输工具之移动纪录应保留备查。

(五)马铃薯应于采收前或包装时施用发芽抑制剂。

(六)纽西兰农林部或其授权机构应于马铃薯栽培期间,采下列方法之一监测指定生产点之黄金线虫状态,并保留纪录备查:

1.种植后约100天,抽样检查植株地下根部。

2.采收前于生产点范围内选取100个小点,每个小点4-5毫升之土壤样品,送至纽西兰农林部核可之实验室进行黄金线虫检测。

四、采收、包装及储存之作业

(一)生产者应建立采收日志备查,包括指定生产点代号、采收日期、品种及数量或重量。

(二)采收之马铃薯装入容器后,应于容器外标示其指定生产点代号。

(三)若马铃薯采收前未施用发芽抑制剂,则应于包装时施用。

(四)马铃薯应于纽西兰农林部登记核可之包装及储存设施内进行包装及储存作业,并保留工作日志备查。该马铃薯之包装作业不得与其它马铃薯同时进行,储存时亦须与其它马铃薯有所区隔。

(五)每一个马铃薯外销包装均应标示指定生产点代号、包装批次(日期)、包装及储存设施代号,以供追溯。

五、出口业者之条件

(一)出口者须经纽西兰农林部登记核可。

(二)出口者应负责执行纽西兰农林部规定之检查后产品安全防护措施。

六、检疫作业之确认

(一)纽西兰农林部应将指定生产点、包装及储存设施、出口者名册置于该部网页上供我国查询。指定生产点、包装及储存设施如有撤销或变更,亦应立即通知我国。

(二)指定生产点之生产者、包装或储存设施作业人员及出口者之作业均应遵守本要点。

(三)纽西兰农林部应于每年马铃薯输出季前,正式来函邀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防检局)派员赴产地查证,防检局得派员会同纽西兰农林部人员,前往指定生产点、包装及储存设施、输出港站与实验室查证其作业情形及相关纪录。防检局检疫人员赴纽西兰期间所需费用应依我国旅费支给标准,由纽西兰支付。

(四)纽西兰马铃薯癌肿病疫情若发生变化,纽西兰农林部应立即通知防检局。

七、输出检疫之作业

(一)纽西兰农林部或其授权机构应于指定包装或储存设施内执行输出检疫。

(二)纽西兰农林部或其授权机构执行输出检疫时应确认以下事项:

1.马铃薯产自符合本要点之指定生产点。

2.马铃薯在符合本要点之包装设施包装。

3.马铃薯存放在符合本要点之储存设施。

4.马铃薯由符合本要点之出口者进行出口。

(三)经检疫合格之马铃薯,应于植物检疫证明书上加注:

1.该批马铃薯确实符合纽西兰农林部及防检局同意之输出验证计画,并经检疫未罹染我国指定马铃薯之相关检疫有害生物或于输出前经适当之检疫处理。

2.该批马铃薯已施用发芽抑制剂。

八、输入检疫之作业

(一)纽西兰农林部签发之植物检疫证明书及其记载事项应符合本要点。

(二)输入检疫之程序、方法及抽验数量,依我国植物防疫检疫法与其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不符合本要点或未检附纽西兰农林部植物检疫证明书之马铃薯不得输入。

(四)若检附之植物检疫证明书内容不符合本要点要求,纽西兰农林部应在48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批马铃薯符合本要点要求,否则不得输入。

(五)若检疫发现输入之马铃薯罹染黄金线虫及马铃薯癌肿病以外之检疫有害生物,应依我国现行相关检疫规定办理,并立即通知纽西兰农林部。纽西兰农林部须于七日内进行调查且采行适当矫正措施,并回报防检局,若再度发现此检疫有害生物,该生产者或包装设施将暂停输出马铃薯至台湾一年。

(六)经检疫若发现输入之马铃薯罹染黄金线虫或马铃薯癌肿病,该批马铃薯应予退运或销毁,该指定生产点及其生产者将不得再输出马铃薯至台湾,相关之指定包装及储存设施亦应立即暂停输台马铃薯包装作业;若无法确认违反规定之生产者、包装或储存设施,则所有纽西兰马铃薯应立即暂停输入我国。以上暂停措施须待纽西兰农林部查明发生原因并将矫正措施通知防检局,经防检局同意,且视需要派员实地查证后,方可恢复输出作业。

防检局检疫人员赴该国查证之费用应由纽西兰支付。

九、本要点详细实施内容应依防检局与纽西兰农林部议订之「输台食用马铃薯检疫验证计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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