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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巫山(渝鄂界)至奉节高速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3 生效日期: 2004-12-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4]299号
市交委: 
  你委《关于巫山(渝鄂界)至奉节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交委文〔2004〕347号)收悉。 
  巫山(渝鄂界)至奉节高速公路起于巫山火烧庵(渝鄂界),接湖北省拟建的宜昌至巫山高速公路,经巫山县城,止于奉节(青莲铺),接拟建的奉节至云阳高速公路,全长59公里。该高速公路是国家规划的杭州至兰州高速公路的一段,也是我市规划的骨架公路的一段。该项目的建设对完善我市高速公路路网,连接出省通道,带动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巫山(渝鄂界)至奉节高速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关于收费站点、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等事项,在该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或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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