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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綦江三江大桥和省道S303线綦江段合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9 生效日期: 2004-10-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綦江三江大桥和省道S303线綦江段合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投 [2004]94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和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回购綦江三江大桥和省道S303线綦江段的精神,回购后的綦江三江大桥和省道S303线綦江段实行合并收费。经研究,现对有关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綦江三江大桥主桥全长302米,1998年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原重庆市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8]91号文批准收费立项,原重庆市计委以渝计委能[1999]1113号文批复工可,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渝价[2001]544号文批准试收费。省道S303线綦江段全长20.5公里,2000年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原重庆市交通局以渝财预外[2000]157号批准收费立项,原重庆市计委以渝计委能[2000]1391号文批复工可,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渝交委路[2001]23号批复初设,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渝价[2002]191号文批准试收费。现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回购綦江三江大桥和省道S303线綦江段,并合并收费。因此我们同意变更收费主体和明确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 
  车型摩托车1吨(含)以下货车,1-3吨(含)货车,3-5吨货车,5吨(含)以上至货车, 
  站名(二、三轮)10座(含)以下客车11座-30座(含)客车31座-50座客车50座(含)以上客车 
  三江桥站 2元/车次 10元/车次 15元/车次 20元/车次 5元/吨次 
  注: 
  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204号文的精神,拆除茶店站,同意保留三江大桥收费站,实行过站式双向收费。对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客车应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你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收费期限 
  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9号、渝府[2004]104号文件的规定,该项目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4年7月15日至2029年7月14日止,同时废止重庆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綦江县三江公铁大桥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价[2001]544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S303线綦江雷神店至麻坝河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价[2002]191号)。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5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此复 
 
 
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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