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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5 生效日期: 1997-05-05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告》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中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决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4月14日在全国范围内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

  二、冻结期间,除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安居工程、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已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且急需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准占用耕地。

  三、冻结期间,各地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耕地的,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四、已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且急需建设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五、冻结期间,城乡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荒地、劣地、废弃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使用土地。非农业建设占用非耕地的,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六、冻结期间,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受理用地单位和个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申请,不发放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办理占用耕地的土地登记手续。

  七、以上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对冻结期间非法批准、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批准和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检举。举报人应受到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于面积较大、情节严重的非法批准和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知情人可直接向国家土地管理局举报。
  国家土地管理局举报信箱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1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法监察司 邮编:100081
  举报电话:(010)62183834 62185794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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