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5 生效日期: 2004-11-05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财行政[2004]34号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和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同时,相应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每月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具体为:副科级由20元调整为25元,科级由30元调整为40元,副处级由45元调整为55元,处级由60元调整为75元,副局级由75元调整为95元,局级由90元调整为115元。 
  二、享受集中供热的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可由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行政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上述对应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以下标准:中级40元,副高级75元,正高级115元。 
  三、企业单位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可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四、调整后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所增加的费用支出,按照现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事项仍按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财企一联〈2000〉71号)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