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武价房字[2004]150号
湖北省物价局:
为保证我市土地资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土地交易中心体制的批复》(武编200424号)同意市土地交易中心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分设,分设后的土地交易中心经费自收自支。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0165号),现就有关土地交易服务收费问题请示如下: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或委托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查看附件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收费,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
三、受政府委托,为储备土地而预征土地的代理收费,按征地费用的2%标准收取。此项费用应计入土地收益的成本。
四、咨询服务费
对出具普通书面咨询报告的按每份300—1000元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对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的书面咨询项目,按咨询标的额的0.5%收取咨询服务费;对口头咨询的,不收取服务费用。
五、场地租赁费标准
1、小型会议室每半天300元;中型会议室每半天600元;大型会议室每半天1000元。
2、租用办公室每平方米每月100—200元,以使用面积计算,包括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
3、已按规定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场地租赁费。
六、以上收费标准自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联系人:田汉玉 联系电话:68821021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