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建字[2004]88号
为规范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和广东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2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只能酌情收取工本费,并应当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
二、提倡采用无纸化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免费发放电子招标文件或者电子资格预审文件。
三、建议发售招标文件(不含设计文件)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套。
四、建议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人民币200元/套。
五、招标工程的设计文件一般可以暂借的形式向投标人发放,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酌情收取押金,但金额以不高过本通知附件收费标准的120%为宜,并应出具押金收据;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时,应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投标人损毁设计文件的,可按本通知附件的收费标准相应扣减押金。
六、招标工程的设计文件确需发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工本费不宜超过本通知附件的收费标准;采用光盘的形式整体发售设计文件电子文档的,光盘收费不宜超过150元/张。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