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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疏导恩施州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7 生效日期: 2004-07-07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4]155号
恩施州物价局、恩施州电力总公司: 
  恩施州物价局报来《关于疏导恩施州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请示》(恩施州价[2004]8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要求,现将你州电价调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你们结合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件和鄂价能交[2004]138号文件一并执行。 
  一、考虑到国家调整我省趸售电价以及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和农网低压维护费标准,提高全州平均销售电价每千瓦时1.97分钱(含税)。全州各县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这次不作调整;商业用电价格适当调低;同意关于全州非、普工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同价的意见,具体销售电价见附表(单位:元/千瓦时)。 
  二、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中含农网改造还贷资金每千瓦时1.18分钱(另外原电建基金改农网还贷基金后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变);列入销售电价中的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钱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规定征收,且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 
  三、原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种植业、养殖业用电,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不包括后续加工、储藏等环节)改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四、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仍按现行规定电价执行。 
  五、按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由我局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后确定执行。 
  六、考虑到恩施州电网体制的现状,全州非、普工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同价后引起的价差收入不平衡问题,由州物价局会同州电力总公司统一平衡,年度滚动使用,并将每年的执行情况报省物价局、州政府备案。 
  七、恩施州电网趸售各县市电价暂按每千瓦时0.443元(含税)执行。 
  以上内容从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执行。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恩施州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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