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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鼓励投资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1 生效日期: 2004-05-2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鼓励投资创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鼓励投资创业的意见 
 
  为支持重庆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发展,确保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鼓励投资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并联审批制度。在开发区管委会统筹下,对在开发区内申请从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或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由工商行政部门先行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抄告实行并联审批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准意见,对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凭许可审批手续经营”。 
  二、试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登记管理制度。对在开发区内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或许可后方能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含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药品、食品等涉及公共安全行业和从事金融、证券、保险、运输等经营的企业),且筹建期较长,需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筹建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行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经营期限统一核定为一年,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经营筹备,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待企业完成筹建,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资质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确认其相应的经营资格,核准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在核准筹备期限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试行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的登记管理制度。对设立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到位资金2万元以上即可注册登记,颁发一年经营期限的营业执照,在公司设立登记一年内将出资到位额追加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延长营业期限至3年,其余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补足。申办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足3万元的,允许由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担保。 
  四、放宽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生产型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万元降低到2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30万元降低到10万元;中介服务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0万元降低到5万元。对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设定最低出资限额,不审查个人申报出资的权属。 
  五、放宽企业集团的组建条件。支持企业组建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降低到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1亿元降低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5个降低到3个,对参股公司和其他成员单位的数量不作具体要求。 
  六、放宽出资方式的限制。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公司时,允许以企业净资产、股权作价出资。其中股权作价出资不超过新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七、放宽企业对外投资能力的审查。企业应自觉遵守对外投资数额累计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在申办工商登记时,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资产负债表或相关证明文件,不再审查其对外投资能力。 
  八、放宽经营范围的限制。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凡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不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需前置许可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以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为核准内容。 
  九、放宽企业冠名的限制。凡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企业,均可直接冠以“重庆”市名,不受其注册资本大小的限制。 
  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出具经全体投资人一致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高新技术成果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十一、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凡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领域均允许外商投资(国家限制投资的领域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与国内企业同等的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准表述原则上采用大类行业用语,对于无需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拓宽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凡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再投资,其出资比例超过再投资企业注册资本25%的,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比例低于25%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十四、鼓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凡企业达到条件,急需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优先认定。企业如遇商标侵权,不论案件大小,可直接向重庆市工商局投诉举报,由市工商局直接或牵头办理;也可向开发区工商分局投诉举报,市工商局派专人督办。 
  十五、鼓励企业投资经营广告业务。放宽对特大型企业(集团)兼营广告的限制;放宽对国际国内优势广告企业以分支机构的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限制。 
  十六、凡跨国公司或全国性大企业、大集团的投资,工商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提前介入,落实专人负责协助其办理登记注册。涉及国家工商总局、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登记事宜的,应积极做好协调、申报、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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