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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5 生效日期: 2004-04-15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6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由环保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认定。 
  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促进危险废物处置模式转变,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全面推进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渠道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行,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解决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合理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州、地、市(含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下同)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机市场供需状况和处理量确定。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州、地、市计划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执行,其中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州、地、市计划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环保、卫生部门制定;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州、地、市计划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制定。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环保、卫生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以及兼顾社会公共政策目标的原则。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下同)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费(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等。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计收办法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来取不同的计资办法。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病床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资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计划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产生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危险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并全部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费用。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四、改革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 
  各地要改变分散处置的模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要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处置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准和规范、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要求。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要逐步、限期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置设施,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要引入竞争机制。政府组织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时,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同时要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转移税单制度等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操作规范和服务质量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措施不到位,屡查不改的,应终止其经营权;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 
  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 
  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顺利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省发改委 
省环保局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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