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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信息产业厅关于IC卡应用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3 生效日期: 2004-03-2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信息产业厅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4]19号
各地、市物价局、信息产业局,省农垦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规范我省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的发行、应用和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IC卡的发行和应用 
  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发行和应用IC卡应严格按国家计价格[2001]192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省信息产业厅是我省IC卡发行和应用的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发行和应用的IC卡需经省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招标程序。各地、市、县发行和推广应用IC卡必须经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同意。 
  二、IC卡的收费管理 
  我省IC卡的收费范围和原则按国家计价格[2001]19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国家不允许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发行单位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 
  三、IC卡的押金管理 
  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电视等公用性服务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既不允许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押金。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推广使用IC卡经审批后可以收取押金。发卡单位要在IC卡停止使用或用户退还IC卡时返还押金。 
  四、IC卡收费或押金标准的核定 
  我省IC卡发行部门在申报收费或押金标准时,要提供主管部门允许发行IC卡的正式批件以及制卡成本,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五、磁卡等其它卡的收费管理问题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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