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发改收费[2004]146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农牧厅: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全省农牧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药登记费
1、正式登记每个品种2500元。
2、改变剂型(包括含量)登记每个品种1000元。
3、变更使用范围登记每个品种100元。
4、临时登记每个品种500元。
二、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131号)规定执行。
三、农机监理费(见附表)。
四、国内植物检疫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131号)和《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价费[1998]21号)规定执行。取消国内植物检疫费中的“检疫证书费”。
五、农作物种子检验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131号)中《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种子质量抽查检验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兽药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品种审批费,进品兽药注册登记费,进口兽药许可证费,己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164号)规定执行。
七、种子及兽药许可证费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每证5元。
(二)种子经营许可证,每证5元。
(三)兽药生产许可证费,每证100元。
(四)兽药经营许可证费,每证50元。
(五)兽药制剂许可证费,每证10元。
八、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进口生产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164号)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青计收费[2004]44号)规定执行。其中,取消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164号)附件五第八条中的 “定期的技术监测”和附件六表五的“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收费。
九、兽药及饲料检验费
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进口兽药检验费,进口兽药登记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164号)规定执行。
十、草原补偿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价费字[1997]166号)规定执行。
十一、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二、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