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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5 生效日期: 2004-03-15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青发改收费[2004]146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农牧厅: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全省农牧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药登记费 
  1、正式登记每个品种2500元。 
  2、改变剂型(包括含量)登记每个品种1000元。 
  3、变更使用范围登记每个品种100元。 
  4、临时登记每个品种500元。 
  二、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131号)规定执行。 
  三、农机监理费(见附表)。 
  四、国内植物检疫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131号)和《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价费[1998]21号)规定执行。取消国内植物检疫费中的“检疫证书费”。 
  五、农作物种子检验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131号)中《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种子质量抽查检验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兽药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品种审批费,进品兽药注册登记费,进口兽药许可证费,己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164号)规定执行。 
  七、种子及兽药许可证费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每证5元。 
  (二)种子经营许可证,每证5元。 
  (三)兽药生产许可证费,每证100元。 
  (四)兽药经营许可证费,每证50元。 
  (五)兽药制剂许可证费,每证10元。 
  八、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进口生产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164号)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青计收费[2004]44号)规定执行。其中,取消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164号)附件五第八条中的 “定期的技术监测”和附件六表五的“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收费。 
  九、兽药及饲料检验费 
  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进口兽药检验费,进口兽药登记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164号)规定执行。 
  十、草原补偿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价费字[1997]166号)规定执行。 
  十一、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二、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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