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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界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0 生效日期: 2004-03-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
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4]2号
 林口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界段高等级公路征收机动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林政呈[2003]8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通过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界段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现将《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界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暂定试行一年。期满后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根据试行情况重新核批。 
 
 
二○○四年三月十日 
 
 
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偿还建设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段的银行贷款,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88]交公路字28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段公路起点为林口界,里程桩号K40,终点为K79+600。该段全长为39.6公里。机动车辆通行费是向通行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段公路的机动车辆征收的事业费。由林口县交通局负责征收管理,同意设置X069县道八林公路林口收费站,负责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凡通过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段的各种车辆,除正在执行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红十字会车、医院救护车、持《追捕证》的公安部门警备车,以及由国家军费开支的编内军用车辆外(不含编内军用车辆参加地方营运和军队企业的车辆),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对从事农田作业20马力以下的农用拖拉机免征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征收标准 
  型号 
  车型分类 
  通过区间收费标准 
  (元/次) 
  小型 
  2吨以下(含2吨)载货车辆 
  7座以下载客车辆 
  8 
  中型 
  2.1吨?5吨(含5吨)载货车辆 
  8?19座(含19座)载客车辆 
  10 
  大型 
  5.1吨?10吨(含10吨)载货车辆 
  20?39座(含39座)载客车辆 
  12 
  特型 
  10.1?15吨(含15吨)载货车辆 
  6?11米(含11米)集装箱车 
  40座以上载客车辆 
  15 
  特大型 
  15.1吨?30吨(含30吨)载货车辆 
  12?14米(含14米)集装箱车 
  18 
  摩托车(含轻便二轮、侧三轮和港田三轮车)每次征费1元。 
  拖拉机 
  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20马力以下小型拖拉机,每次征费2元。 
  20马力以上、40马力以下(不含40马力)的拖拉机每次征费4元。 
  40马力以上拖拉机每次征费5元。 
  对从事运输的各型农用三轮运输车,核定2吨以下(含2吨)每次征费3元,2吨以上每次征费5元。 
  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计费,客货两用车辆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每10人折合1吨)合并计费,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实际吨位计算征费,但合并计算后的征费标准不得超过特大型车辆征费标准。 
  第四条 征收办法 
  (一)收费人员持《收费许可证》收费。 
  (二)通过车辆经过该路段收费站时,车主要按规定标准主动交纳通行费,并取得缴费通行凭据。 
  第五条 处罚 
  (一)对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的车辆驾驶员,除补征通行费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无理取闹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涂改票证的,除没收票证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伪造票证的,一经查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资金管理 
  车辆通行费及罚款均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县级财政部门。车辆通行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偿还建路银行贷款本息、公路养护和征费机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征费年限 
  征费期限以收回银行贷款和集资款本息为原则,暂定五年。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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