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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8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大唐、中电投湖南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煤炭涨价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将省内统调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7分(含临时结算电价),其中统调火电机组超发电量结算电价调整至每千瓦时0.267元。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国家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能耗企业用电价格政策。 
  1、农网还贷资金除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及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用电、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按每千瓦时用电量征收3厘钱外,其它一律恢复按2分/千瓦时征收。 
  2、鉴于目前我省电力供应比较紧张,按国家规定,除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优惠4分外,其他用电量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待来水充裕电力供大于求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增供促销措施或可中断电价。 
  3、各地自行出台的电价优惠措施一律停止执行,用电户、趸售用电户应按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和实际用电结构重新签订用电协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达到合理规模的高能耗企业,不得比照国家对达到合理规模企业进行电价优惠。电力部门(含第三产业)自办高能耗企业用电也一律按国家目录电价执行。 
  四、规范上网电价管理,各地电力部门对上网电厂(站)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不得以低谷电量、竞价电量、置换电量等名目减少国家批准电价对应的电厂发电利用小时数,不得以任何名目降低或变相降低上网电价或减少结算电量。 
  五、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属于政府定价,除经过批准的直供电试点企业外,发供电企业之间、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发供用电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价格一律废止,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销售电价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电力企业务必按时执行到位,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发改电[2003]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 、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 
  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并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将全国省级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凡是对电解铝、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我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执行。除目前电力供应较富余的东北地区外,其余地区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一律停止执行。东北地区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将另行清理。 
  四、规范上网电价管理。我委尚未核定上网电价的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按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执行;已核价机组2004年度及以后发电量超过2003年实际发电量部分,上网电价执行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 
  五、以上措施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电力企业务必按时执行到位,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电网经营企业如超出本文规定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继续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电力供应紧张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制度。售电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较小、峰谷价 较小的,要尽快提出修订方案;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发电环节峰谷分时电价办法,报我委核准后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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