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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4 生效日期: 2003-12-24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步伐,力争两年内完成改革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2〕11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转变供销社职能为重点,走开放办社的路子,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参与社有企业和基层社进行多种形式的改革,增强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发展。 
  总体要求:把改革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改造基层社,以实现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以实现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以发展现代经营方式改造经营网络。培育扶持大企业,放开搞活小企业,引导社有资产逐步有序地退出,加快实现供销社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使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拓宽思路,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坚持改革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力水平,有利于增强企业经济实力,有利于改善员工生活水平,维护社员权益。二是坚持在改革中维护稳定的原则。既要维护社会稳定,又要确保改革向前推进。三是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改革,创建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围绕改革的目标,从实际出发,对市、县(市)区供销社社有企业和基层社,按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的改革措施。四是坚持以退保进,以放促活的原则。大力扶持效益好、服务功能强的企业,使其发展壮大;对资产规模小、效益差、服务功能弱的企业,实行社有资产有序退出。五是坚持开放办社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实行组织、人事、管理等全面开放,吸收各类经济成分和组织兴办合作社。 
  二、改革内容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昆明市及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基层社及其社有企业的社有资产,属各级社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有权处置本级社的社有资产,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具有社有股的持股资格。 
  (二)改制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做好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资产评估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由市、县(市)区供销社理事会分别进行界定和确认。已改制企业,部分资产未纳入改制的,深化改革时必须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三)从实际出发,在社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社有企业和基层社进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分类改造。 
  1?对效益好、与农业产业化关联度高、外有辐射能力、内有吸纳能力的社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可以组建企业集团。 
  2?对资产与负债基本持平、服务能力弱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经营者和职工买断产权,也可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出售产权,改制为民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3?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实行关闭、破产、兼并、合并、出售等多种方式退出社有资产。 
  4?对已改制的企业,要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调整股权结构和劳动关系,规范企业组织和运作,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四)减员增效,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以行业管理和拓展服务为重点,定岗定编,提高运行效率。社有企业和基层社要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在社有资产的重组中,采取转岗分流、带资分流、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形式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离退休人员和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五)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转换职工身份。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在改制中,按以下规定转换原有职工身份,给予经济补偿。 
  1?转换身份对象: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限未满的下岗职工、达不到内部退养条件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不包括已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达到条件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以下人员报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列为转换身份的对象:1986年10月1日后分配到企业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因机构改革到企业工作的党政机关干部、征地安置的农民工。 
  2?经济补偿标准: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转换身份时,按每满1年工龄给予1个月本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除领取经济补偿金外,由企业在不低于3000元、不高于8000元的范围内,视经营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以企业改制方案论证通过之日为准,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企业改革改制时,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由企业按本人工龄,每满1年计算本人上年度1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解除的,由企业按本人工龄,每满1年计算本人上年度1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3?劳动关系调整:职工转换身份后留在企业的职工(含因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被企业留用的劳动合同到期或未到期被解除合同的人员),应依法重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计算给本人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可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职工个人愿意入股的,可转为股份,并按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1:0?2-0?6现金出资入股。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及职工个人现金出资入股形成的股份,产权属个人所有。未被企业留用的人员,计算给本人的经济补偿金及安置费,可留在企业作为自然人入股,也可变现带走。 
  4?对年满45周岁或者工龄满30周年以上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或者工龄满30周年以上的男职工,符合其中一项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部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由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5?列入国家计划和依法破产的企业职工(含内退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一5年内的可办理提前退休;破产企业职工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一6级,且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6?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的有关问题。对已建立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对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继续留在企业的职工,按原有的参统办法办理。 
  (六)改制资金来源:社有存量净资产、国有土地及房产的出让收益(含房管部门划拨的直管公房)、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占有使用的集体土地、现有同级财政周转金借款余额(市级供销社企业的财政借款实施“贷改投”后,可由市供销社在系统内企业改制时调剂使用)。 
  (七)打破股权平均格局 
  1?鼓励经营者持大股。改制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不低于企业全体职工持股的50%,经营班子持股不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的50%,企业法人代表持股不低于经营班子持股的50%。在改制中,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出资方式。经营者以现金方式购买社有资产及企业职工股,或对企业投资入股。经营者筹集购买社有资产及企业职工股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本企业借款,不得以本企业的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凡购买社有资产的,盈利企业的社有净资产按1∶1出售;微利企业的社有净资产按1∶1?3出售;亏损企业的社有净资产按1∶1?8出售。一次性付清款项的,价格可下浮20%;分期付款的,交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首次付款不得低于40%。 
  (八)改制时的存量净资产按下列顺序进行处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和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拖欠职工的医疗费、丧葬抚恤费;转换职工身份的补偿金;企业承担的离退休人员未纳入社会统筹的政策性补贴费用;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费及其他费用;出售转让、设置社有股。 
  企业承担的离退休人员未纳入社会统筹的政策性补贴标准,可参照昆办通〔2002〕42号文执行;供养遗属和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及其他费用,可参照昆办发〔2003〕12号文执行。 
  (九)改制企业要依照《公司》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工会法》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的改革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报本级联合社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体改部门备案。 
  三、具体措施 
  (一)切实盘活供销合作社的存量资产。社有企业和基层社整体改制为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民营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资产,参照省、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和土地资产处置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土地有偿使用的有关优惠政策,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格的5-10%收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困难企业,可按5%的低限收取),60日内一次付清的,再给予减免应交额3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60日内先付出让金的25%,余额允许5年内付清。 
  涉及的集体土地: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原使用的集体土地,有条件的可补办土地征用手续,征为国有土地后,按国有企业改制有关土地处置的政策执行。没有条件征为国有土地的,可继续以原有的方式使用,但应完善相关手续。 
  (二)供销合作社在建社初期,政府以各种形式划归供销合作社的公共房屋及经营设施,供销合作社仍在继续使用的,其产权归供销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基层社生产经营所租用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按《昆明市国有流通企业租用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产权划拨试行办法》,由同级房管部门按实际占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无偿划拨给供销社用于改革改制。在涉及拆迁安置中,对于只有协议而无实物的,按搬迁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划拨手续。划拨产权按照“先划拨,后评估”的原则,评估价值由划入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向房管部门通报。 
  (四)降低供销合作社的改制成本。除国家法律和省政府规定的税费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再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供销合作社改革中涉及诸如土地变更使用权换证、营业执照更换、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更换等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只收工本费,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按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 
  (五)市、县(市)区政府委托农资企业、基层社承担农资储备任务的,要核定相应的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市级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到“十五”末。 
  (六)对原来由供销合作社主营的烟花爆竹、报废汽车回收、废旧物资经营等,由改制后的企业办理经营许可证后继续经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关系到搞活城乡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关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领导。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切实转变职能,深入基层,搞好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要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深化改革作为发展的动力,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实践,不断创新,积极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新的改革举措促进供销合作社实现扭亏增盈,使其成为促进全市城乡商品流通,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农工贸一体化经营,强化农村市场体系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 
  (三)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按照经济区域和商品流向,结合小城镇建设,加快调整基层社的布局,通过归并或重组,力争建成一批经济实力强,服务功能齐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大社或中心社。采取吸纳农村种养大户、经纪人领办、基层社分流人员自办联办、招聘能人创办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民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商品经营连锁化,帮助农民建立专业协会、研究会等各类经济服务组织,使农民真正成为基层社的主体。 
  1?调整村级网点设置,积极组建综合服务社。把原按行政区划设置的购销店改按经济区划设置。在人口相对集中、服务区域大的地方组建综合服务社,把农民需要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医药、信息、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等内容作为服务社的主要内容,把服务社办成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 
  2?依托综合服务社积极创办和发展以各类专业生产合作社为主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推广专业生产合作社的经验,加快全市专业合作社的创办和规范发展工作。努力向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区域化布局、企业化管理的方向发展,真正形成“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发展路子,在信息、技术、生产、加工和销售中充分发挥服务、引导、带动、辐射作用。 
  3?引入新的流通方式,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各级供销社和社有企业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逐步发展超市、连锁店、便民店等现代经营业态,建立高效、畅通的现代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连锁网络,为城乡人民生产生活服务。逐步扩大供销社的市场占有率,在农村市场发挥主渠道作用。 
  (四)完善农资服务体系,发展工商联合,组建农资产销集团。要进一步完善“县基合一”的连锁经营办法,积极创办和发展农资消费合作社。坚持淡储旺销,以储保供,确保农业生产需要。同时,要严把农资质量关,严禁销售高残留农药等明令禁止的农业生产资料,带头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五)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网站的作用。要抓好市、县(市)区两级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扩大宣传力度,为全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多方面的信息服务。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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