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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1 生效日期: 2004-10-2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18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联社关于《切实做好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切实做好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 
 
  做好我省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大力开拓农牧区市场,是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的重要措施,也是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的指导思想 
  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委会精神,按照政府推动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农牧区商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搞活农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牧民生活必需品的流通,促进农牧民增收和农牧区经济发展。 
  二、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的重点 
  (一)加快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建设 
  一是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从长远着眼,研究制定农畜产品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建设规划,重点扶持农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检验检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各地流通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在当地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发展和创新农畜产品拍卖、经纪人代理等新型交易方式,推进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培育2一4个实行标准化管理的批发市场。二是各地要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农牧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畜产品超市,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企业直接向超市、便利店等配送产品。有条件的超市和便利店要与产地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直接从产地采购所需的农产品。三是充分利用现有经营网络和设施,积极引进和发展联合经营、代理制、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方式,积极引导相对有实力的商贸流通企业逐步将触角向州县延伸,在农牧区大力发展直营、加盟连锁店,按消费区域建立物流配送中心,构建上下畅通、左右相连、城乡一体的新型流通网络,不断完善农牧区的现代化商品流通体系。 
  (二)加快培育农牧区消费品市场 
  一是搞好农牧区消费晶市场网络建设。各地要在抓紧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上,加快农村牧区消费晶市场网络建设,大力培育农牧区新型流通方式,以县城和中心城镇为重点积极发展连锁超市、便利店,并结合当地实际,逐步以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等新型经营方式改造传统的农牧区集贸市场。力争用5一7年的时间初步建成以县城为重点、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农牧区消费品零售网络。二是开发适合农牧民消费的工业品。发展适合农牧民消费水平的操作简单、价格适宜、不易损坏的工业消费品。三是大力改善农牧区消费环境,着力搞好农牧区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家用电器、电信等产品进入农牧区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要开展符合农牧区特点节假日、旅游等消费活动,探索发展农牧区消费信贷,活跃农牧区市场。 
  (三)发展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 
  继续依托供销合作社主渠道做好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的调拨、储备和供应工作。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资企业采取特许经营的形式吸收小农资经营企业加盟;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兼并、联合等方式参与农资经营;允许农资生产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健全农资服务体系,开展配送、加工、采购和技术服务及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农资经营企业要加强与生产企业协调合作,为农牧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促进农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农牧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 
  要加大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力度,建立以乡镇、社区绿色文明回收为基础,以分类回收和集中加工利用为主体的新型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农牧区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水平。 
  (五)下大力气做好农畜产品出口工作 
  各地要从政策、资金上扶持农牧业龙头企业调整农畜产品结构,扩大农畜产品出口种类,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其中,农产品出口方面重点扶持具有高原特色的蚕豆、蜂蜜、菜籽粕、胡萝卜、马铃薯、大蒜、中藏药材等生产加工基地建设;畜产品出口方面重点扶持藏毯、羊毛、羊肠衣、牛羊肉制品等生产加工基地建设。要加强出口产品信息化建设,及时通报国内外农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和动态,为农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同时,加强出口农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农畜产品的安全质量。 
  (六)实行农畜产品物流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对现有农畜产品物流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逐步推动农畜产品物流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各地要针对农畜产品流通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以冷藏、低温仓储和运输为主的农畜产品冷链系统。制定合理的农畜产品铁路运输价格,公路运输要开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经营户可按《青海省“绿色通道通行证”核发管理办法(试行)》向当地农牧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绿色通道通行证”,免缴公路通行费。坚决杜绝针对农畜产品运输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为农畜产品流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七)积极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 
  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农牧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进人流通市场。要鼓励农牧业生产大户和运输大户从事农畜产品运销,支持发展农牧区流通合作组织,培育和发展农牧区各类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农畜产品外销及窗口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方面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仓储设施和兴办加工企业,当地财政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八)整顿和规范农牧区市场流通秩序 
  各地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农牧区市场的执法监督,规范农牧区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人农牧区市场,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假售假、坑农伤农等不法行为。重点规范完善农牧区流通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农牧区市场信用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好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的领导 
  各州(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为农牧民谋利益的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拓农村市场的要求,充分认识搞好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抓紧抓实。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农牧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农牧区商品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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