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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吊装过程发生倒塌 36人死亡(2)
www.110.com 2010-07-19 14:16

 

  电建公司第三分公司施工现场指挥张海平在发生主梁上小车碰到缆风绳需要更改施工方案时,违反吊装工程方案中关于“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施工方案的作业要求。如有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以保证整个施工过程安全”的规定。未按程序编制修改书面作业指令和逐级报批,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下令放松刚性腿内侧的两根缆风绳,导致事故发生。 

  3.吊装工程方案不完善、审批把关不严是事故的重要原因 

  由电建公司第三分公司编制、电建公司批复的吊装工程方案中提供的施工阶段结构倾覆稳定验算资料不规范、不齐全;对沪东厂600t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特别是刚性腿顶部外倾710mm后的结构稳定性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对主梁提升到47.6m时,主梁上小车碰刚性腿内侧缆风绳这一可以预见的问题未予考虑,对此情况下如何保持刚性腿稳定的这一关键施工过程更无定量的控制要求和操作要领。 

  吊装工程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编制后,虽经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和批准,但有关人员及单位均未发现存在的上述问题,使得吊装工程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在重要环节上失去了指导作用。 

  4.施工现场缺乏统一严格的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是事故伤亡扩大的原因 

  (1)施工现场组织协调不力。在吊装工程中,施工现场甲、乙、丙三方立体交叉作业,但没有及时形成统一、有效的组织协调机构对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在主梁提升前7月10日仓促成立的“600t龙门起重机提升组织体系”由于机构职责不明、分工不清,并没有起到施工现场总体的调度及协调作用,致使施工各方不能相互有效沟通。乙方在决定更改施工方案,决定放松缆风绳后,未正式告知现场施工各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甲方也未明确将7月17日的作业具体情况告知乙方。导致沪东厂23名在刚性腿内作业的职工死亡。 

  (2)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落实。6月28日由工程各方参加的“确保主梁、柔性腿吊装安全”专题安全工作会议,在制定有关安全措施时没有针对吊装施工的具体情况由各方进行充分研究并提出全面、系统的安全措施,有关安全要求中既没有对各单位在现场必要人员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现场人员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条款。施工各方均未制定相应程序及指定具体人员对会上提出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落实。例如,为吊装工程制定的工作牌制度就基本没有落实。 

  综上所述,沪东“7·17”特大事故是一起由于吊装施工方案不完善,吊装过程中违规指挥、操作,并缺乏统一严格的现场管理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张海平,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职工,沪东厂600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7月17日施工现场指挥。作为17日施工现场指挥,对于主梁受阻问题,未按施工规定进行作业,安排人员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王正怡,中共党员,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副经理。作为沪东厂600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项目经理,忽视现场管理,未制定明确、具体的现场安全措施;明知7月17日要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且事发时不在现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陈优芳,上海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作为法人代表,为赚取工程提留款,在对陈春平承包项目及招聘人员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允许陈使用大力神公司名义进行承包,只管收取管理费而不对其进行实质性的管理。涉嫌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陈春平,中共党员,600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劳务工包工头。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借用大力神公司名义与电建公司签定承包协议;招聘没有资质证书人员进入施工队担任关键岗位技术工作。涉嫌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史耀辉,中共党员,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副总工程师,沪东厂600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对主梁提升中上小车碰缆风绳这一应该预见的问题没有制定相应的预案;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6)刘涛,中共党员,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副经理兼总工程师,主管生产、技术工作。审批把关不严,没有发现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存在的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7)刘伯年,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党支部书记。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公司在生产中存在的违规作业问题失察,安全生产教育抓得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汤德松,中共党员,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副总工程师。在对施工方案复审时,技术把关不严,没有发现施工方案中上小车碰缆风绳的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李家坤,中共党员,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公司党委委员。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管理不力,没有及时发现、解决三分公司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安全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党内职务处分。 

  (10)施申新,上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1)瞿添林,中共党员,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科长。作为沪东厂600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制定的有关安全制度落实不力。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顾妙炎,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600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项目甲方协调人(原沪东造船集团副总经理)。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协调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乌建中,同济大学上海建设机器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部负责人、600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提升项目技术顾问,现场地面联络人。施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协调不力。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徐鸣谦,同济大学上海建设机器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安全意识不强,对于机器人中心施工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责成国家电力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同济大学依据调查结论对与事故有关的其他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五、教训和建议 

  (1)工程施工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凭经验办事和侥幸心理 

  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现场施工违规指挥所致,而施工单位在制定、审批吊装方案和实施过程中都未对沪东厂600t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给予充分的重视,只凭以往在大吨位门吊施工中曾采用过的放松缆风绳的“经验”处理这次缆风绳的干涉问题。对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就完全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的做法,现场有关人员均未提出异议,致使电建公司现场指挥人员的违规指挥得不到及时纠正。此次事故的教训证明,安全规章制度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以改变那种纪律松弛、管理不严、有章不循的情况。不按科学态度和规定的程序办事,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想当然、凭经验、靠侥幸是安全生产的大敌。 

  今后在进行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时,应当明确禁止其它与吊装工程无关的交叉作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以确保施工安全。 

  (2)必须落实建设项目各方的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工程中外来施工队伍和劳动力的管理 

  这次事故的最大教训是“以包代管”。为此,在工程的承包中,要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首先是严格市场的准入制度,对承包单位必须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在多单位承包的工程中,发包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在工程合同的有关内容中必须对业主及施工各方的安全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制约机制,以保证其在实际中得到落实。 

  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劳动用工多样化趋势。特别是在建设工程中目前大量使用外来劳动力,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为此,一定要重视对外来施工队伍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必须坚持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培训考核、发证,做到持证上岗。 

  此外,中央管理企业在进行重大施工之前,应主动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3)要重视和规范高等院校参加工程施工时的安全管理,使产、学、研相结合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在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向产业化转移过程中,高等院校以多种形式参加工程项目技术咨询、服务或直接承接工程的现象越来越多。但从这次调查发现的问题来看,高等院校教职员工介入工程时一般都存在工程管理及现场施工管理经验不足,不能全面掌握有关安全规定,施工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差等问题,而一旦发生事故,善后处理难度最大,极易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高等院校所属单位承接工程的资质审核,在安全管理方面加强培训;高等院校要对参加工程的单位加强领导,加强安全方面的培训和管理,要求其按照有关工程管理及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规章制订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实行严格管理,以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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