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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县“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的批复
www.110.com 2010-07-19 14:16

 (国经贸安全[1998]66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某县“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处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浙政发[1908]60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1997年7月22日,你省某县发生一起住宅楼倒塌的特大事故,死亡36人,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860万元。事故发生后,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报告》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该楼房工程质量低劣,特别是基础砖墙质量低劣和擅自改变设计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这是—起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工作严重失职和管理混乱造成建筑质量低劣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
     三、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党组织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同意《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请认真组织落实,加强建设工程和建材的质量管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房屋建筑的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某县“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处理情况的报告
    (浙政发[1998]60号)
    国务院:
     1997年7月12日,我省某县发生一起住宅楼倒塌的特大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86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李泽民立即作出指示,要求当地党政领导竭尽全力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张启楣副省长迅即赶赴某县指导抢救和处理善后工作,并成立了以省政府副秘书长周航为组长、省级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
     7月12日上午9:30左右,某县城南小区第51幢住宅楼中间偏东处上部出现裂缝,紧接着裂缝迅速扩大,相互向中间倾倒,在数秒钟内全部倒塌,当时在楼内的39人被压在废墟中。经全力抢救,3人生还,36人死亡。
     二、工程概况
     倒塌的住宅楼位于某县原城南经济开发区内(该开发区已于1995年10月18日撤销),工程项目名称为城南微利房1号楼,由某县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县政府直属企业、三级资质)开发、某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设计事务所(丁级资质)设计,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当时为三级资质)承建,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某县建筑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监督。该楼经某县计委批准建设,计划造价每平方米280元,合同造价每平方米255元(含水电安装)。该楼原设计面积2326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2476平方米,五层半砖砌体承重结构,预应力圆孔板楼屋面,底部为层高2.15米的自行车库(又称储藏室),上部五层为住宅,共三个单元30套住房。该楼于1994年5月10日开工,同年12月30日竣工。1995年6月验收,同年6月28日出售并交付给某县棉纺厂作职工宿舍,编号为城南小区第51栋楼,常住人口105人。
     三、事故原因
     经全面调查认为,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该楼房工程质量低劣,特别是基础砖搞质量低劣和擅自改变设计。重要原因是基础砖墙长时间受积水浸泡。
     (一)直接原因
     1、该楼基础砖墙质量低劣。施工中大量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砖、钢材、砂、石等)。一是砖的质量十分低劣,设计要求使用l00号砖,但实际使用的都明显低于75号,而且基础砖墙的砖匀质性差,受水浸泡部分的砖墙破坏后呈粉末状;二是对工程抽样检验的六种规格钢筋有五种不合格;三是断砖集中使用,形成通缝,影响整体强度;四是按规范要求应使用中、粗砂,实际使用的是特细砂,含泥量高达31%,砌筑砂浆强度仅在M 0.4以下,无粘结力;五是地圈梁混凝土的配比不当,其中有的石子粒径达13厘米。
     2、擅自变更设计。特别是基础部分,设计图纸要求对基础内侧进行回填土,并夯实至±0.000标高,但在建造过程中,把原设计的实地坪改为架空板,基础内侧未回填土,基础部分形成空间并积水。由于基础下有天然隔水层,地表水难以渗透,基础砖墙内侧既无回填土,又无粉刷,长时间受积水直接浸泡,强度大幅度降低。此外没有回填土,对于基础砖砌体的稳定性和抗冲击能力也有明显影响。其它部位也有多处变更。
     3、7月8日至l0日,某县城遭受洪灾,该住宅楼所处小区基础设施不配套,无截洪、排水设施,造成该住宅楼±0.000以下基础砖墙严重积水浸泡,强度大幅度降低,稳定性严重削弱,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l、建设管理混乱。施工企业技术资料不全,弄虚作假;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负责任较为普遍;施工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质量意识差,技术水平低,施工中严重违反工艺、工序标准;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混乱,工作不到位,监督形同虚设;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严重失职,质监人员素质低,责任心差,监督工作不到位,没能发现质量隐患,质量管理失控。
     2、建材管理混乱。特别是砖瓦生产管理混乱的情况尤为突出,某县共有101家小型砖厂,绝大部分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无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测设备,致使大量劣质砖瓦流向市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3、开发区不按基建程序管理工程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在管理上失职。倒塌的住宅楼无土地审批手续,无选址意见书,无规划用地许可证,无规划建设许可证。开发区基础设施不配套,没有防洪设施。
     4、设计存在多处不足,设计安全度偏低,存在明显薄弱部位。
     5、计划造价太低,违背客观规律。
     6、招投标不按规定操作,实际搞的是明招暗议的虚假招投标。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常山“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是一起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工作严重失职和管理混乱造成建筑质量低劣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和对责任者的处理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经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对“7·12”住宅楼倒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了如下处理:
     (一)负责该楼建设的某县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林群、副经理兼工程项目负责人徐长福、工程管理科科长陈文宣、质量监督员陈春海等人,身为建设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极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领导和管理监督职责,对“7·12”住宅楼倒塌事故承担直接责任,林群、徐长福还有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机关已于1997年7月31日将以上4人依法逮捕。经审理,林群、徐长福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商业受贿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各10年。陈文宣、陈春海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和6年。
     对事故责任人林群,给予开除党籍、公职处分;对事故责任人徐长福、陈文宣、陈春海,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吊销某县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三级开发资质。
     (二)负责该楼施工的某县第二建筑公司,对“7·12”住宅楼倒塌事故负直接责任。该公司经理袁文才、副经理王金源、质量安全员钱靖、工程承包人段书荣和质安科副科长徐学栋等人,在施工管理和工作中有严重的失职行为,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经理袁文才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还涉有经济问题,仍在审理中)。段书荣、钱靖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5年6个月。
     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王金源、徐学栋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吊销某县第二建筑公司二级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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