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产中存在的引火源
电石桶、电石料斗与乙炔发生器的储料斗相碰,产生火花;电石中的硅铁杂质和铁质工具打出火花,加料时与器壳、器壁碰撞产生火花;发生器运转部分的机件互相磨擦碰撞产生火星;电气设备和机械通风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产生火花和高温;静电和雷电的危害;违章动用明火,检修用水,吸烟等,都可能成为火灾爆炸的着火源。
三、乙炔发生器生产过程的防火措施
1.建筑防火要求
发生器间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乙炔发生器及辅助设备应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并设置足够的防爆泄压面积。乙炔发生器间、乙炔发生器操作平台或楼层上均应有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位于事故发生时能迅速疏散的地方。车间地面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发生器间与电气设备间应以无门、窗、洞的非燃烧墙体隔开;电动机传动轴的穿墙部分,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密封装置或用气体正压密封装置。
2.设备的防火要求
乙炔发生器及其重要配件,必须选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施工安装也必须由持有施工企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生产中使用的各种测量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及自动控制联锁装置必须符合要求,技术状态良好。
为防止形成乙炔铜、乙炔贡等爆炸性物质,乙炔发生器上的附件及与乙炔接触的计量仪表、测温管、自动控制设备和检修用的工具,其含铜量不得超过70%,并严禁使用水银温度计。
乙炔发生器的电气设备和仪器、仪表应符合防爆要求,并应有防雷击的设施,将排放有乙炔气体的放空管置于防雷保护范围内,为防止静电和雷电感应的危害,电气设备和金属设备都应良好接地。
3.备料的防火要求
电石粉碎机应安装硅铁分离器,筛选出电石中的硅铁,清除电石中的杂质;应对电石进行检测,确认含硫量、含磷量、发气量等符合质量要求,方可投入生产;严防电石淋雨或受潮。在运输电石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摩擦、撞击而产生火星。
4.加料的防火要求
乙炔发生器顶部的储料斗、顶盖内壁及加料口应衬铅皮或橡皮,并在经常检查,若发现脱落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以防止电石中的硅铁杂质与金属设备碰撞产生火星。
向乙炔发生器加料斗中装电石时,应先通氮气置换,驱净料斗中的乙炔,才能打开发生器顶盖加料,加料过程中不应中断氮气。
要按照工艺要求严格控制加料速度和加入量,一次加料量不能过多、过快、过细,可采用螺旋加料器或电磁振动加料器控制加料。
5.反应的防火要求
操作温度、工作压力和液面高度是乙炔发生器安全生产的主要工艺参数。发生器的温度控制在85±5℃为宜。为了防止温度过高,冷却水应供应充足。搅拌装置必须有效,搅拌的速度以使电石块不致沉积底部为宜,不能中途停止或降速。根据发生器类型选择适宜的压力,低压发生器的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0.02MPa(表压)。中压发生器工作压力不允许超过0.15MPa(表压)。严格控制乙炔发生器内的液面高度,一般控制在发生器圆筒顶部上边缘以下50~100mm为宜,液体控制在发生器总容积的3/4。
乙炔发生器内的温度是通过排渣、注水来控制的,底部排渣是排出不能溢流的浓渣及大块的硅铁、焦炭等固体杂质。排渣时注意不要有未反应的电石排出,这可以通过观察排出浓渣是否产生鼓泡现象来判定。排渣时速度不应过快,排渣管上设两个阀门,以便有效的控制排渣速度。若排渣管路堵塞,可用水冲洗,严禁用金属工具通凿。电石渣坑应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加水要充足,以及使少量残留的电石充分反应。电石坑附近10m内不得有明火。
6.安全装置的设置
(1)水封装置
设置正水封、逆水封、安全水封等水封装置对于乙炔发生器的安全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
正水封通常设在发生器通往储罐或生产车间的管道上。它除了稳定发生器的压力外,还起到阻火的作用。当储罐或生产车间发生火灾事故时,阻止火势向发生器蔓延;当乙炔发生器着火时,防止蔓延到储罐或产生使用车间。
逆水封设在乙炔储罐或气柜返回到乙炔发生器的管道,即与正水封的方向相反。当乙炔发生器因排渣或其它原因导致压力降低时,可使乙炔气从储罐或气柜通过逆水封返回到发生器,防止发生器出现负压而倒吸入空气。
安全水封有两种:一种是设在乙炔发生器处。当乙炔发生器超过规定的压力时,乙炔气便通过安全水封排到室外,起到安全泄放的作用;同时,当乙炔发生器内水位过高时,水便经过溢流管进入水封,并由水封的溢流管排入渣坑,另一种是设在进压缩机之前的低压乙炔管道间,除了起到安全排放作用外,还起到阻火的作用,为此又称为是湿式阻火器。乙炔的排入应引至室外,引出管道口应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
多台乙炔发生器的汇气总管与每台发生器之间、接至厂区的乙炔管道上应设置水封或阻火器。
各种水封必须具备可靠的性能,并且垂直安装,随时检查,以保证一定的水位。发生回火后要重新灌水,更换防爆膜片,检查止回阀,调整正常后方可重新使用。
(2)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乙炔发生器间宜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
(3)惰性气体吹扫装置
湿式乙炔发生器应设置含氧量不大于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装置。在重新充装电石或停产检修后开始生产时,用氮气或二氧化碳置换,排出气体经分析含氧量小于3%,方认为置换合格。
7.检修的防火要求
乙炔发生器需动火检修时, 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制定防火措施,指定专人监护,做好灭火准备。需动火的设备、管道必须与生产系统切断,用水清洗后再用氮气置换至符合动火标准,即乙炔浓度应小于0.2%。动火取样分析时,较大设备应多点取样,较长管道应伸入管道内2m以上取样。取样时间应不早于动火前半小时,超过半小时则应重新取样。如动火时间过长则应定时取样分析。乙炔发生器检修时不得将任何照明灯具带入发生器。
8.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1)乙炔生产岗位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时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操作人员宜选用防静电服及导电鞋,严禁穿戴化纤织物及带钉子鞋进入作业岗位。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栏杆等。
(3)当乙炔发生器停止使用或乙炔管道内温度低于16℃时,乙炔与水能生成冰雪状的水全晶体,容易堵塞管道,也可能由于乙炔与水合晶体摩擦产生静电带来危险。若出现上述情况,应用热水冲洗,严禁用明火烘烤。
(4)在生产车间内不得用水化解电石粉末,应选择在空旷露天场地用水化解。
(5)乙炔厂(站)发生火灾时,应迅速切断动力电源,关闭工艺管路及乙炔气瓶上的所有阀门,阻止气体从设备系统中逸出,正确选用灭火器材扑救。宜用氮气工二氧化碳灭火,而不能用四氯化碳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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