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报关商检 > 报关单 > 进口报关单 >
各类报检单的填制说明
www.110.com 2010-07-22 16:21

  入境货物报检单

  1、报检单填制总体要求

  ⑴同一合同、同一商业发票、同一提单填写一份报检单。如果同一货运单中既有动物产品,又有植物产品,需按动物类和植物类分开报检。

  ⑵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项目填写齐全;对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写的,应注明“无”或“/”;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已受理报检的单据。

  ⑶详细列明联系人、电话号码,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2、报检单各项内容要求

  ⑴收货人:合同或商业发票上的买方。

  企业性质:属“三资”企业的在对应的栏目内划“V”,其他性质的企业该栏不填。

  ⑵发货人:合同或商业发票上的卖方。

  ⑶货物名称:应与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据所列品名、规格一致。

  ⑷H.S.编码:填写报关货物的商品编码,应与最新《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列编码相符。

  ⑸原产国(地区):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制造国(地区)。

  ⑹数/重量:应与商业发票或提单所列数/重量相符,并注明标准计量单位,以重量计价的注明毛/净重和皮重。

  ⑺货物总值:商业发票或合同所列货值。

  ⑻包装种类及数量:填货物的外包装种类和包装件数,木质包装应注明木质种类(如:松木、杉木、杂木等)。

  ⑼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货物入境前的运输工具及其号码,海运的应注明船名。

  ⑽合同号:填进口合同的编号。

  ⑾提单/运单号:填报检货物的提/运单据编号。

  ⑿许可证/审批号:属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管理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填写其生产、制造厂商经国家检验检疫局登记考核取得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书编号;其他须经审批方可入境的货物填写其审批号。

  ⒀贸易方式:指“一般贸易”、“三来一补”、“易货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其他贸易”,填写时应与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相一致。

  ⒁贸易国别(地区):入境货物的购自国(地区)。

  启运国家(地区):入境货物启运时出关国(地区)。

  ⒂启运口岸:提单上的发货港(站)。

  经停口岸:提单上的中转港(站)。

  ⒃入境口岸:提单上的目的港(站)。

  目的地:填货物的最终使用地。

  ⒄到货日期:应与进口货物到货通知书所列到港(站)日期一致。

  卸毕日期:进口货物到货通知书所列卸货完毕日期(它是判断索赔有效期是否已过的重要依据)。

  ⒅索赔有效期至:一般从卸毕日期开始起算(也有的按到港日期或提单签发日期起算),索赔有效期的长短以合同中订明的为准。

  ⒆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集装箱装运的入境货物,需填写装运货物的集装箱规格、集装箱数量和集装箱号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该栏必须填写)。

  ⒇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合同对检验检疫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该栏详细注明。

  ⒇货物存放地点:报检时货物的堆存或仓储地点。

  用途:填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⒇标记及号码:应与合同、商业发票、提(运)单上列明的标记及号码(唛头)完全一致,若到货标记与单据不一致时,应注明。

  出境货物报检单

  1、报检单填制总体要求

  ⑴每份报检单只限填报一批商品。不同的合同分开填报;同一合同不同的品名分开填报(即要求同一品名,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发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报一批);同一合同各种货物混装在一个包装箱内的,需提供报检商品清单(清单内容要求包括:海关编码、商品名称、数/重量、计量单位、单价以及商品总值)。

  ⑵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修改过的项目,需有报检人签字),项目填写齐全;对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写的,应注明“无”或“/”;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已受理报检的单据。

  ⑶中英文内容要求完全一致,报检单必须用打字机缮制。

  ⑷详细填写联系人、电话号码,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2、报检单各项内容要求

  ⑴发货人:填外销合同的卖方或信用证上的受益人;提供购销合同申请预先报检的填购销合同的买方。

  ⑵受货人:填外销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的开证申请人。

  ⑶货物名称:商品的名称、规格、牌号、货号应与合同、信用证一致,合同与信用证不一致时,以信用证为准;此栏加填生产批号。

  ⑷H.S.编码:出境货物的商品编码,应与最新《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列编码相符。

  ⑸产地:货物的实际产地(例如:产地是南昌的货物不能直接填写南昌而应填江西南昌市);该栏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坚持产地检验检疫的重要依据之一。

  ⑹数/重量:实际报检数/重量,所填数/重量应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并在其规定的溢短量幅度之内;注明货物的标准计量单位,按重量计价的还应填写毛/净重和皮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