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省、市试点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确定三个试点险种: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独生子女保险、村级计生服务员保险。计划生育保险费用从财政专项资金中支出。
一、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投保范围:凡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夫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各级计划生育指导站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节育手术并发症(并发症参照卫生部颁发的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标准)所支出的,在县以上计划生育指导站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定点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在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90日为限。
保险期限:保险期间为1个月;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被保险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单位:人民币(元)/月
手术种类保险费医疗保险金额
引产152000
结扎122000
人工流产51000
上环41000
附加保险责任:
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群众,每人赠送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00元,保险期间与计划生育手术安心保险期间相同。
承保对象:需施行上环、流产、引产、结扎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群众。
承保方式:由区计生管理部门在群众施行手术前统一投保并缴纳保险费。
理赔方式:
赔案经乡镇(街道)计生办汇总,报区计划生育指导站由其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
二、独生子女保险系列
A、独生子女平安保险
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障、疾病身故保障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赔付比例:
1、意外伤害身故、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赔付;
2、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在扣除免赔额100元后,赔付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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