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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 参加医疗保险的责任由谁承担?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描述]

  某装饰涂料公司自1999年以来因市场竞争激烈,再加上公司所处地段影响了其业务的开展,几年来效益每况愈下,已经走到了无力支撑的境地。而且从1999年起就因为效益不好而无力支付职工的费,致使职工们几年来的医药费无从报销。同处该市的另外一家建材公司看中了该涂料公司的生产场地,提出合并两家公司的建议,2002年,双方经协商成立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们满心欢喜,心想拖欠了两年的医药费终于有报销的地方了,于是找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领导,该领导却说:"我们该级的医疗保险费都缴了,还找我们干什么,去找部门去。"职工们又找到社会保险部门,才知道新公司并没有帮他们补缴前两年所欠缴的部分,在没有补缴前,他们的医疗费还是不能报销。

  [案例评析]

  (1)这是一起因公司合并而产生的职工医疗费报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案中,原装饰涂料公司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理应由承接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来承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主动承担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并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原装饰涂料公司职工欠缴的两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在这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有责任督促企业积极缴费,解决好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公司合并应遵循《公司法》的原则,而不能以领导说了算。法律责任是任何人都不能推卸的。职工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应该大胆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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