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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新《保险法》 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发展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新《》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保险法》的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也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贯彻实施好新《保险法》,将是保险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新《保险法》意义重大

  法制建设对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每一次《保险法》的修订出台都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从根本上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保险业无法可依的局面,对规范保险经营活动、加强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保险法》作了局部修改,有效推动了保险业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这次《保险法》的全面修订,吸收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新鲜经验和有益探索,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做出了许多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对于促进保险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认真做好新《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意义十分重大。首先,贯彻实施新《保险法》是落实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和国家对保险工作越来越重视。特别是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对保险业发展做出了全面规划,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险法”。这次《保险法》的修订,对保险市场的一些重要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做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把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战略决策。其次,贯彻实施新《保险法》是在新起点、新阶段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保险业坚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防范风险,行业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为《保险法》的修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新修订的《保险法》根据保险业改革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做出制度调整,为保险业进一步拓宽业务领域、完善服务体系、扩大覆盖面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三,贯彻实施新《保险法》是保险监管部门依法、有效、科学监管的重要保障。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以及人民生活息息相关,防范化解风险、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是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新《保险法》根据保险监管的实践,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职责,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为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重点在四方面进行完善

  本次《保险法》的修订,针对近年来保险业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为“四个突出”:

  一是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仅是保险业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次《保险法》的修订,从保险业发展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宗旨出发,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对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新型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从销售环节上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等等。

  二是突出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新《保险法》根据保险业发展和经济社会的需要,坚持与时俱进,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务规则,对保险业务经营范围、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以及保险中介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就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成果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完善了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制度机制,增强了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

  三是突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新《保险法》把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强化了保险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制度建设。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保险监管的目标任务,赋予了保险监管机构清晰的职权和责任,对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以及行业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与要求。这为更好地发挥保险监管作用,促进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有利条件。

  四是突出法律责任,明确处罚措施。新《保险法》针对保险市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都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在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责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对监管人员的违规行为也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保险业要把贯彻落实新《保险法》作为全行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贯彻实施这部重要法律,切实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和要求,规范经营,依法监管,共同促进行业实现又好又快科学发展。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修改完善与新《保险法》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制度建设是加强和改善监管的核心。新《保险法》颁布以来,已修订完成了6部规章,并公布实施。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梳理已有的法规,做好废止、修改、建立新制度的工作,在业务发展、公司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监管等方面,确保各项监管规章制度与新《保险法》保持一致。

  二是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方面,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新《保险法》,依法诚信经营。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尽快修改完善保险产品开发流程与产品条款,突出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要着力解决市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进一步规范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提高理赔效率。做好信访投诉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的管控责任。同时,要加强信息披露,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提高保险服务质量,逐步建立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机制。

  三是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保障民生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保险业要充分利用新《保险法》颁布的有利机遇,进一步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不断提高保障民生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在支持农村改革发展方面,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继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推进农村小额保险服务,鼓励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条款简单的小额保险产品,增强农村居民抵御意外伤害、疾病等风险的能力;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联动机制,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功能,进一步扩大责任保险试点范围,促进公众火灾、校方责任、环境保护责任等相关领域责任保险发展。在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结合医疗体制改革,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引导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债券等方式稳步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企业股权,特别是关系国家能源战略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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