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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招致身亡 保险引出纷争
www.110.com 2010-07-15 09:33

 年仅39岁的张某祸不单行:去年9月22日11点,张驾驶二轮摩托沿中山东二路由北向南近方浜东路时突然翻车,因严重颅脑损伤身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张负全部责任;而他曾投保的保险单又失效,死亡后家属又拿不到保险金。

  张父丧子后悲痛万分,他得知儿子曾投过保险,保单约定,在有效期内如遇意外事故身亡,受益人可获10万元赔偿。张父正是收益人。于是他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然而,保险公司明确答复:因张某未在规定时间和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已失效。今年5月,张父走进虹口法院,将保险公司和张原所在单位某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12万元。

  法院查明,某置业公司于1997年3月24日为张投保了“递增型终生”及两款附加险。投保人为置业公司,被保险人为张某,生存保险受益人为张某,身故保险受益人为张父。保险金10万元。年缴保险费2760元,缴期10年,保险期限终身。保险单上写明缴费期和宽限期,规定“宽限期满仍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置业公司为张某缴了两年保费。1999年1月张辞职自办公司,收下置业公司送的保险单。同年3月至9月间,保险公司业务员与张多次联系续保事宜,但张未办理缴费、转保或退保。

  庭审中,原告张父认为张离开原单位后保险公司业务员未上门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变更也未与置业公司变更合同,因置业公司未付1999年保费使保单失效,所以两被告应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辩称,根据《》规定,办理续保,按期支付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保险公司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同样,转保手续保险公司也不能强制客户办理。保单失效后置业公司同意将保单的现金价值给原告,原告可领取该现金价值。置业公司则表示保单已送给张某,是否续保、退保均由张自己决定。法院日前判决:对张父要求保险公司和置业公司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置业公司已将保单送给张,并明确告知张和保险公司续保事宜由张本人决定,本案保单失效的责任在张。保险公司业务员未上门服务,但上门服务不是法律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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