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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www.110.com 2010-07-15 09:53

  附件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处理的规定

  附件2: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处理的规定》的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分公司,哈尔滨、南昌保险学校,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纪委和中央金融纪工委有关规定,为加大对我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力度,总公司对原《中保有限公司关于对各级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处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严肃金融纪律,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应负的责任,惩处、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贪污、受贿、回扣、挪用、渎职;

  (二)未经统一法人批准擅自投资、贷款、拆借、担保、抵押、集资;

  (三)在法定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私设小金库;

  (四)搞假保费、假利润、假存款、假赔案、假账单、公款私存;

  (五)擅自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

  (六)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和保险业务操作规章及授权经营;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构不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种类为:

  (一)经济处罚以涉案金额的大小分别给予不同档次的处罚。

  (二)行政处分以涉案金额和损失金额的大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六条 有关责任人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人;

  (二)相关责任人;

  (三)主要领导责任人;

  (四)重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县级支公司(营业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关违法违规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一)行为人负直接责任;

  (二)与行为人在工作岗位上存在相互制约关系的责任人负相关责任;

  (三)科(股)室一般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正副科(股)长、正副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公司分管经理或副经理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正副科(股)长、正副主任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分管副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公司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五)区、县(办事处)级公司副经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市级公司主管经理负重要领导责任;县级公司经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市级公司主管副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市级公司经理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省、市级分公司机关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一)行为人负直接责任;

  (二)与行为人在工作岗位上存在相互制约关系的责任人负相关责任;

  (三)科室一般员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正副科长、正副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公司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正副科长、正副主任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公司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五)市级公司正副职领导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总经理负重要领导责任;

  (六)省级分公司正副处长正副主任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分管副总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总经理负重要领导责任;

  (七)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总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总经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上级公司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发生贪污、受贿、回扣、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3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200元;

  (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000元以上,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法规处理;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8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500元。

  第十条 各级公司发生未经统一法人批准擅自投资、贷款、拆借、担保、抵押等违法违规运用资金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罚直接责任人5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2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15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500元;

  (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直接责任人10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3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2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1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罚直接责任人20000元,造成损失,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5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3000元,造成损失的,给记大过以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15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罚直接责任人10000元,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5000元,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20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1000元;

  (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法规处理;罚相关责任人10000元,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20000元,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10000元,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各级公司发生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从事账外经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罚直接责任人3000元,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2000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10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5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责决策、授意、指使的责任人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授意、指使搞假保费、假利润、假存款、假赔案、假账单、公款私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班子主要领导罚款5000元,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班子其他领导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直接经办人员不抵制、不报告,罚款5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班子主要领导罚款10000元,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班子其他领导罚款50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直接经办人员不抵制、不报告,罚款1000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班子主要领导罚款20000元,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班子其他领导罚款10000元,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直接经办人员不抵制、不报告,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发生擅自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等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6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直接经办人员不抵制、不报告,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各级公司工作人员发生违反财务会计和保险业务操作规章及内控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给予行政记过上处分;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1000元,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500元;

  (二)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0元,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责任人罚款5000元,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3000元,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10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罚直接责任人20000元,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10000元,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8000元,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5000元,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司发生违法违规及内控制度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人保系统干部、职工参与赌博、嫖娼卖淫活动的,都要严格按《中央纪委关于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赌博、吸毒、贩毒、嫖娼、卖淫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金监〔1992〕5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是人保机构负责人赌博、嫖娼的,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清除出人保队伍。

  第十八条 发生本规定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比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对责任人处罚:

  (一)造成资金或财产损失,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苗头,未及时上报贻误时机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苗头,未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或抵制的;

  (四)明知发生了违法违规行为而隐情不报的;

  (五)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独断专行,不请示不报告,个人说了算的;

  (六)明知违法违规,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可免除或减轻上级或同级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一)上级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内容,对直接责任人行使了教育和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了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责;

  (三)对集体违法违规行为在讨论研究中明确提出了不同意见并向上级报告;

  (四)责任人发现直接责任人的思想素质不适合在现岗位工作,提出了较为具体意见,并请示有关领导和部门调整岗位未能调整而发案的;

  (五)因特殊情况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人授权规定办理。由调查该案的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党委和总经理室决定,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属上级公司任命的干部,提出建议报上级公司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通知财务部门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给予行政处理的由本级和上级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案件管理办法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所罚款由上级公司财务部门专项管理,对各级责任人的经济处罚,不影响对其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相同职级的干部,按有关责任人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各级领导干部执行降级、撤职处分或停职、免职的干部,人事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办理减免职务工资、系数和岗位津贴,收回占用的工作用车和移动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对各级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处理的暂行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处理的规定》的说明

  一、本规定制订的依据为,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规章。

  二、行政处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分为六种。

  鉴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在处理违法违规工作人员时可依据合同条款规定使用免职、解聘、辞退、除名。

  三、直接责任人是指自为的行为人或决定行为的领导人。

  四、相关责任人是指在同一岗位或同一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并负有直接制约职责关系的人员。

  五、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案件或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直接领导人,称为主要领导责任人。

  六、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本公司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的领导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案件或造成的损失负有间接和次要领导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直接行为人不发生直接领导关系的公司负责人,称为重要领导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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