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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湖北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
www.110.com 2010-07-15 09:54

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鄂太保寿(2006)21号)收悉。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分公司申报的恩施联运集团宣恩县长兴客运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见附件1)。

  二、你分公司申报的汉川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3家单位已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代理险种见附件2.你分公司如在原代理险种范围内进行委托代理无需重新申报,签订代理合同即可;如需新增代理险种,应上报新增代理险种的相关数据盘,并附原兼业代理许可证正副本。

  三、你分公司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及时转发相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四、你分公司要切实承担起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责任。对因疏于管理而导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追究相关保险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六月九日

  附件: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核准表

  2、已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单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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