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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问题(3)
www.110.com 2010-07-15 09:39

  3.重新设计退休年龄,以缓解老年高峰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现行养老制度中的退休年龄过早就是造成养老负担过重的重要问题之一。可以考虑将新制度的退休年龄规定为男65岁,女6O岁。基于中国目前就业压力较大等问题,可实施一个推迟退休年肝的计划过渡期,同时辅之以养老金调整机制,提前退休者按比例削减社会统筹体系的养老金;推迟退休者按比例增加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后才可以领取社会统筹体系的养老金。其他如养老金替代率设计、基金投资回报率确定等也需高度重视。

  此外,退休年龄的规定也不宜采取“一刀切”方式,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4.养老基金的筹集途径可多样化。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22年,我国基本养老金支出将达到在职人员 工资总额的30%; 2027年将超过35%; 2033年将达到峰值39.2%。如果按照现在的筹资模式,届时能不能满足养老基金日益扩大的需求,企业还能不能承受日益加重的社会保险负担,应当引起关注。虽然国家提出养老基金来源要多渠道,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要合理负担,但是,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已经提高到了8%,企业负担的比例普遍超过20%以上,而国家只承诺“财政兜底”或“最后出台”。这表明,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机制还没有建立。国家提出要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旨在通过设立个人账户实现部分积累,增强抗风险的能力。但由于退休职工根据个人账户计发的养老金要由企业和在职职工负担,而且随着经济发展而提高的养老金也要通过企业和在职人员缴费来提供,保险机构筹集的养老保险费大部分甚至全部发放给现有离退休人员了,个人账户基金被统筹基金大量占用。这意味着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难以坚持。实践证明,单纯依靠企业和职工缴费已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养老金需求。

  针对上述困境,有学者主张“费”改“税”,由社会保障部门筹集改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税。此举或许能强化征缴力度,但无法消除运行风险。因为费改税后仍是以工资总额作为计征对象,征缴难度仍没有减轻,且费改税并不等于建立了国家的投入机制,单一的筹资渠道仅能保发近期的养老金,做到部分积累是困难的。除上述因素外,用社会保障税收入建立个人帐户,与税收的公共性质是相互矛盾的。费改税后,国家财政变成养老保险的直接主体,财政与社会保险制度相合并,是否会增加社会保险支出膨胀的风险,以及导致企业和个人更加依赖于国家财政解决问题的结果,值得深思。因此,有学者主张“费”加“税”。不断扩大的养老金需求非单一计征对象就能解决问题,应当建立“费”加“税”的筹资机制,即在现行的筹资机制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与此同时,尽快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将离退休人员随着经济发展而提高的养老金纳入财政预算。理由是“费”加“税”的实行,能够真正做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养老金,还可以抑制养老金的盲目增长,保持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使更多的职工受益于养老保险。除上述费改税、费加税渠道外,建立多种筹资渠道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下列方面入手: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过程中的售股变现收入;中小企业拍卖、租赁的所得收入;国有房地产的出售、租赁所得收入;新增税收及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节余部分;政府发行特种债券的收入;其他收入手段,包括发行彩票等方法多方面筹集资金。

  5.以法律手段解决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及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导致养老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我国的保险基金已经出现了支付风险的前兆。近两年来,国家为了保证养老金的发放,从中央财政拿出几百亿元借给地方政府,地方财政也相应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但这笔钱仅仅能支持当年的养老金发放。这种状况长期下去,国家和地方财政是很难支撑的。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的危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银行对个人储蓄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是百姓的闲钱;而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却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必须通过立法解决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

  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作用。

  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除上述思路外,我国还应适应WTO的规则调整社会保险业的相关制度。如中国加入WTO之后,有关社会保险业的市场开放应当按照循序渐进的策略进行,应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营业务,同时鼓励中外保险公司扩大社会保险延伸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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