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凌燕(化名)当初在购买保险时,就是因为碍于代理人是自己亲戚的情面,而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如今这些初衷是为保障家庭生活的保险却已成为她家的负担。
几年前,姚凌燕在上海一家保险公司里投保了两份长期人身险,每年大约需缴纳保费将近1000元,但是后来由于家庭经济情况出现不小的变故,再“供养”两份保险已经相当吃力。
尽管如此,姚凌燕还是知晓“保险公司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但是如果投保人不缴纳保费,那么保单要么失效,要么就得减少保额或缩短保险期限”的道理,不管怎样,停止缴费对客户来说,都是十分不利。
在支撑了一年多时间之后,姚凌燕终于还是去保险公司提出了退保申请,但是保险公司在接受申请之后,告诉她只能按保单现有的“现金价值”退还她大约260 元。这和姚凌燕当时的预期落差实在太大,尽管之前已经做好了可能会有所损失的心理准备,但是从已缴了几千元的保费,一下子落到几百元的返还,姚凌燕实在很难接受。
姚凌燕认为保险公司是故意“坑”了她的钱,而且她从《》里找到的第六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于是,她认定,保险公司按照现金价值退保显然是不对的。
保险公司似乎对姚凌燕的看法不以为然。保险公司认为,扣除手续费所剩的保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有密切关系,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把扣除手续费后所剩的保费投入运营,产生增值后即为现金价值。因此,按照《保险法》和合同条款的规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大约260元并没有任何疑义。
姚凌燕和保险公司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现金价值”上,那么到底哪方对“现金价值”的理解是准确的呢?事实上,“现金价值”是指客户在退保时可取回的金额——由于长期寿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投保人交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因此,在解约退保时,退保人需将这部分“负债”返还给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正是以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计算的。
姚凌燕此前根据的《保险法》条款,这里所说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达一定年限以后,保险单才有相当的现金价值,未交纳保险费达一定年限以上的,保险单没有现金价值;如果保险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会因此而丧失,保险人应当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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