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跋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者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
旅行平安保险条款之(二)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旅游项目及保险责任分项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旅行平安保险〉保险金额表
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旅游项目及保险期间长短计算,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旅行平安保险〉保险费用表
单位:元
注:0-15周岁及65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其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均在以上数额基础上减半。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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