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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保险条款之保险合同的构成(4)
www.110.com 2010-07-15 10:24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原始凭证;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七、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八、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旅行平安保险条款之(四)

第十条 地址变更: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 台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虚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放的仲裁协议通过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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