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2009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全面掌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财政部于日前制定了《2009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和《2009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并下发了《关于印发2009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通知》(财建[2009]719号,下称《通知》),就报表编报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通知》要求,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均要按该通知的规定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具体编报范围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单位(项目);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单位(项目);其他当年竣工但未报批决算的竣工建设项目。
另外,《通知》明确如下内容不再编报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已经有关部门批复但仍未还清借款的建设单位(项目)不在该报表的汇编范围内。经国家批准已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按《2009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的要求填报,其他单位均按《2009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要求填报。
《通知》明确,该套报表按照建设单位(项目)的财务隶属关系进行编制、上报和汇总。编报应遵照如下原则和方法:(一)中央级建设单位(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二)地方级建设单位(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由同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将本地区的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三)中央级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主送中央主管部门(单位),抄送其他投资方,由中央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抄送单位不汇总)。地方级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主送地方同级主管部门,抄送其他投资方,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被抄送单位不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将本地区的建设单位(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通知》还要求,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本部门(单位)、本地区审核无误的决算汇总报表、报表编制说明、汇总及分户数据光盘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单位分别报经济建设司和相关业务司各一份)。各部门(单位)、各地区决算汇总报表以万元为单位上报,分户数据以元为单位上报。报表编制说明应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的全面状况做详细说明,特别是对财政性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要做重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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