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给刘晓庆及其妹妹刘晓红下达了不起诉通知书。她的律师李宵林告诉记者,刘晓庆不会提出国家经济赔偿。从前年沸沸扬扬的晓庆被逮捕,到现在的彻底无罪,整个过程可谓是峰回路转。那么,刘晓庆无罪的根据究竟是什么?昨日,晓庆官司中的关键问题在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后,答案浮出水面。
偷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
普通读者认为,刘晓庆管理的公司偷税漏税,她当然是“有罪”的。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要构成偷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这也正是整个案件峰回路转的关键。
当初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涉案责任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靖军(刘晓庆的妹夫)和前任会计方利、责任人冉一红(又名刘晓红,刘晓庆的妹妹)先后逮捕。2002年7月,刘晓庆因其所办公司涉嫌偷税也被逮捕,此前,刘晓庆已于6月2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03年8月16日检察机关同意对刘晓庆和其妹妹取保候审的批准。
刘晓庆只负行政责任
2003年9月3日,晓庆公司的律师团接到了检察院对晓庆公司偷税公诉的公诉书。该公诉书通知被公诉的只有晓庆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靖军,而刘晓庆、刘晓红姐妹都不在被起诉之列。从这份公诉书下发开始,刘晓庆虽然已经开始与整个案件实质“没有干系”,但还不能说明刘晓庆的无罪,检查机关的调查还没有结束。检查机关从一开始对刘晓庆本人的有罪调查到最后宣布她的恢复自由,巨大转变的背后依据是什么呢?
单看结论:刘晓庆不是故意犯罪,而是过失犯罪的说法,就能发现检查机关同意了刘晓庆是疏于管理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过失。刘晓庆个人并没有偷税,至于疏于管理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过失是不构成偷税罪责任。也就是说,因刘晓庆不懂得管理或疏于管理而导致其公司偷税漏税这一后果,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种责任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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