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知识 > 申请减税 >
申请办理减免税程序和时限
www.110.com 2010-07-30 14:14

  1、一般规定

  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2、办理流程

  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至管辖分局领取并正确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辖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3、办理地点

  纳税人管辖分局

  4、附报资料

  营业税:

  纳税人申请减免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上述(一)、(二)、(三)款所述材料;

  5、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民政福利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年检报告、“四残”人员花名册;

  (2)校办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年检报告及主要任职人员在学校的具体任职名单;

  (3)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技术贸易专用发票(以上均为复印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