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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www.110.com 2010-07-30 17:2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权利:


  (一)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利用的权利,它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具有专有性(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


  (二)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的独占使用权。商标权也是一种工业产权,可以依法取得、转让、许可使用、继承、丧失、请求排除侵害。


  (三)著作权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民法中的人身权性质,也具有民法中的财产权性质。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四)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专有技术。这类技术大多尚处于保密状态,仅为特定人知晓并占有。


  上述四种权利及其他权利由个人提供或转让给他人使用时,会取得相应的收入。这类收入不同于一般所得,所以单独列为一类征税项目。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办法,各国不尽一致。如有的国家对转让专利权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而我国是将提供和转让合在一起,一并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从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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