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公司的避税形式有以下几种:
(1)把基地公司作为虚假的中转销售公司。
(2)基地公司为控股公司。在这种方式下,要求子公司将所获得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到基地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再如,设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并不仅仅被用于持有筹集来的收入,它常常是介于最终控股母公司与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中继站。避税地公司利用自己有利的免税条件,可以发挥一种转盘作用,通过把筹集来的资金再投资,可以赚到新的免税收入。
(3)基地公司作为收付代理。基地公司作为收付代理来收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和贷款。而实际上,款项的借出、许可证的发放、劳务的提供与货物的出售均在别处。
(4)基地公司作为海运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海运收入减少或避免税负。海运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无需在同一国内,注册地又可以是第三国。从减轻负税的角度考虑,许多船舶悬挂方便旗帜(Flags of Convenience)。所谓方便旗帜是指那些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政府除了收取一部分注册费外,对挂旗船并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已成为船舶避税地的最佳选择。
(5)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在大部分国家,信托公司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且对这种信托法律关系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然而在一些避税地,信托公司则可以作为法人存在,并允许一项信托长期存在,如列支敦士登。在另一些避税地,允许建立信托公司,但无信托法规,因而信托也可以无限期存在。
在高税国的纳税人可将其财产或其他资产委托给避税地的一家信托公司或受托银行,由其处理财产的效益。跨国纳税人利用信托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财产所得和转让资产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的税负,由于信托资产的保密性,还可通过信托资产的分割将其财产转移到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名下,借此来规避在有关国家的继承税、遗产税或赠与税。
另外,还可以使基地公司采取以下公司形式:
(1)投资公司。以从事有价证券投资为目的,主要持有其他公司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公司。
(2)金融公司。为跨国公司内部的借贷充当中介人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投资。
(3)专利持有公司。主要经营内容是提供和转让各种专利权。
(4)贸易公司。它是专门从事货物或劳务贸易以及租赁业务的实体。
(5)受控保险公司。在跨国公司内部,为其公司成员提供保险和分保险业务。
(6)离岸银行。离岸银行是由高税国居民在避税地建立的以海外投资为目的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离岸基金和以所在国非居民为业务对象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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