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地的概念很难一言以蔽之。它的英文叫International tax heaven,是税收避难所的含义。借用一位国际税务专家的话概括为:“避税地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资产或取得收入而不必负担税收,或者只负担比在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
1.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国际避税地可分为三种类型:
(1)纯国际避税地,这样的地区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即不征直接税。属于这一类型的避税地目前世界上有: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新赫布里底、特克斯和凯克斯、新喀里多尼亚、格陵兰、索马里、圣皮尔和密克隆。
(2)完全放弃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只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地方有:安哥拉、安提瓜、巴林、巴巴多斯、以色列、英属维尔京群岛、列支敦士登、荷属安德列斯、蒙特塞拉特群岛、圣海伦娜、斯瓦尔巴群岛、瑞士、澳门、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利比里亚、巴拿马和哥斯达黎加。
这类避税地征收某些直接税,但税率低,税基窄,因而税负轻,又称为普通避税地,是国际避税中经常使用的避税地。
(3)实行正常课税,但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地方有:加拿大、希腊、英国、卢森堡、爱尔兰、荷兰和菲律宾等。这些国家税制完备,税率也不低,之所以称之为避税地,是因为它们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了极大的税收优惠条件。例如,希腊以海运业和制造业、英国以国际金融业、卢森堡以控股公司、荷兰以不动产投资公司而成为特定经营形式的著名的国际避税地。
2.巧用基地公司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的手段主要是建立基地公司,也叫招牌公司,起减轻税负的基地或中介的作用。
在国外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大量文献中,基地公司是一个常见词汇。这个概念的系统论述是由威廉。吉本斯于195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中的一篇文章中提出的。
基地公司被解释为基地国概念中的一个要素。吉本斯指出:一个公司的外国基地是一个对其国内法人得自本国之外的来源收入,只征收可以忽略不计的所得税或资产税,或干脆不征这类收入税的国家,这种国家被称为基地国;出于与第三国经营的目的,而在一基地国组建的法人或其他责任公司称为基地公司。基地公司实际上是高税国纳税人建立于避税地的虚构的纳税实体,是受控于高税国纳税人的,其经济实体仍在其他国家。绝大部分基地公司在避税地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仅租用一间办公室或一张办公桌,甚至仅仅挂一张招牌,这种公司还被称为“信箱公司”或“纸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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