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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任税收主权与国际税收协调
www.110.com 2010-07-31 10:42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税收政策的相互影响和相互联系不断加强,因此各国需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国际税收协调,才能妥善应对税收冲突,合理地协调各国的税收利益。事实上,早在2009年4月伦敦召开的G20金融峰会上,“避税地”就已成为G20成员的指责对象。有资料表明,这些全球“避税地”每年吸引资金多达5万亿至7万亿美元,这些资金逃脱了所属国的金融监管,逃避了巨额税款。这种避税港以低税和优惠税率吸引外国投资,带来了一系列金融安全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之间的依存度增强,要避免经济不稳定、有效促进繁荣,各国有必要对因国内经济行动而产生的外部影响负起责任来。因此,一国在制定税收法律和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国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也需要考虑对他国税收利益的影响。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这是国家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和责任。

  负责任税收主权的内涵与要义

  税收主权是一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对税收活动进行有效管理,以及自主、独立地参与国际税收利益分配,以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维护自己的税收权益。一方面,税收主权是一国维护、推进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极其重要的手段和资源,它必须保有足够的权力张力和行使自由,具有完全的独立自主性,不受外来的干预或损抑。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各国税收主权行为之间相互联系、影响日益广泛和深入,税收政策的外部效应使得一国税收政策往往成为双刃剑。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负责任的税收主权要求一国既要关注本国的税收利益,也要关注他国的税收利益;既要考虑眼前利益,也要协调规划长远利益;既要着力于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要兼顾国际社会的协调共同发展。

  负责任的税收主权并不意味着硬性限制税收主权权力,它赋予主权以一种弹性的平衡调整性质,其效果是产生一种结构性的规范约束效力,从而促使各国在享有税收行动自由的同时,与相关各方进行必要的协调平衡。

  税收协调对税收主权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调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为建立共同市场或经济集团,而消除税收上对商品、资金、技术、劳务、人员流动的障碍,从而采取措施使集团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包括税种、税率)互相接近或统一,以减轻彼此间的冲突和摩擦。笔者认为,国际税收协调是国家之间为消弭客观存在的税收利益冲突,实现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而相互采取的在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全方位合作的一种手段。

  目前各国签订税收协定一般是以经合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OECD范本》)与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UN范本》)作为依据。《OECD范本》以协调发达国家间税收关系为出发点,更多考虑发达国家利益,在税收管辖权的应用上偏重于居民税收管辖权,较多限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UN范本》以调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关系为出发点,既考虑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又兼顾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各自的利益,在税收管辖权运用上主张尽量扩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兼顾缔约国双方利益。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协调中,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矛盾和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对营业利润征税的原则,对航运、空运收入征税的方案,对财产收益、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等方面。这些矛盾和差异导致税收主权利益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发生不公平的此消彼长。更重要的是,对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其税收制度尚不完善、税收行政能力较弱,不能精确地评估税收协定条款对本国税收利益的影响。因此在税收协定协调方面,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往往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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