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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几个问题
www.110.com 2010-07-31 11:29

  根据刑法203条之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四个要件:首先,本罪的主体是欠税人。它是由纳税人转化而来,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其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再次,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在:第一,客观行为必须是法定的,即转移或隐匿财产,财产不限于现金。第二,由于行为人采取上述行为,发生了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结果,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三,欠缴税款必须客观存在。第四,数额要求较大。刑法规定最低限额要达到1万元。最后,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一方面侵害了国家税收征收制度,同时也侵害了国家财产权即税款。

  在理论上,正确理解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将有利于我们准确地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也将有利于我们对本罪的量刑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而要正确地适用刑法203条之规定,首先要从理论上搞清楚与本罪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

  首先,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如上所述,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故意两种,前者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后者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能构成本罪应无疑问,在理论上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呢。设甲欠税15万元,而自己的生意与日俱下,眼见距缴欠税日期迫近,一天晚上,甲与朋友乙在外喝闷酒,并向乙说到自己准备将价值20万元的小车一辆卖掉,乙当天晚上启动了盗车计划,由于甲当晚并未睡觉,但当他发现有人盗车时,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小车被盗。在本案中,由于甲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使小车被盗,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无论甲的动机如何,从甲的行为来看,正是由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小车被盗,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但他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属于间接故意。如果刑法对这种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将放任欠税人随意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就承担刑事责任而言,既然我国相关的法律都对“间接故意”做出了规定,为了有效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不应苛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能有直接故意。其实,根据刑法理论:犯罪目的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那么,犯罪目的是否本罪的要件呢?有人认为,本罪的犯罪目的地是“逃避追缴欠税”,换句话说,不具有这个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在实践中,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将给纳税人一个法律漏洞:比如一些企业经营不善,可能会放任资产大量流失,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些做出放任行为的人并不希望上述“逃避追缴欠税”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其放任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因此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构筑一道科学、严密的法网,切实地预防税收流失,维护国家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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