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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的违法行为与逃避追缴欠税罪应如何界定?
www.110.com 2010-07-31 11:29

  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欠税行为。二者都是明知没有缴纳税款而不予缴纳的行为。其区别关键在于妨碍追缴税款罪中行为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而欠税行为人则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以致于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另外,二者在主观内容也不同,妨碍追缴税款罪是出于逃避纳税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而欠税行为一般只是暂时拖欠税款,而无逃避纳税的故意。

  纳税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欠税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滞纳金的行政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纳税人有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以纠正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从而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同时应当由税务机关对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惩治其违反税收法律的行为。纳税人此时承担的是行政责任。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是,先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以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然后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量刑标准分别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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